近日,案件当事人小莉将一面写着“查微析疑辨真伪,精准断案明是非”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表达了对法官公正判决的感激之情。
原告小美与丈夫小军(已故)于201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22年小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南沙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分割财产后,小军上诉,2022年1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据判决显示,小美、小军各分得部分财产,相互折抵后,小军需向小美支付654530.24元。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小美怀疑小军有转移财产的行为,2022年4月7日向南沙法院另诉小亮(小军弟弟、已故)、小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南沙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据判决显示,小亮需向小美支付60000元;小亮对离婚判决中某补偿款的不能给付部分(在156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后小美向南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军名下33046.75元退回小美,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调取小亮的银行流水,发现小亮曾向小莉(小亮妹妹)转账共计2642087元。小美认为小亮向小莉转款的行为属于串谋逃债,但因小军于2023年病故,小亮于2024年去世,小美遂将小莉夫妻及小亮的两名子女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全面梳理各项证据,快速厘清争议焦点。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事实,详细问询了情况细节。从证据审查、法律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入手,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研判。后查证,小军于2020年被诊断为“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II型”,因夫妻感情不和,小美未参与治疗过程。在小军治疗期间,小莉夫妇多次乘机往返吉林、广州,后续二人为小军办理丧葬事宜。
另查明,小亮与小莉的转账行为均发生离婚案件及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前,小亮于2021年9月8日将2642087元转至小莉账户后,小莉即于当月16日至24日,向小亮转回款项215万元,即债务人小亮持有财产情况足够用以清偿小美的债权,故其转出行为无害于该债权的实现,不能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而小美主张小亮子女承担上述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主张,与本案撤销权非同一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小美不服从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锦旗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认可和尊重,更是一份责任和使命。它承载着广大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下一步,敦化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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