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市民曹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曹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全责。曹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方对医药费等费用达成一致,但在误工费上产生分歧。曹某除固定工作外,还有兼职工作,其要求将兼职收入损失计入误工费。
法院查明,曹某固定工作日平均工资177.05元,兼职工作日平均工资115.6元。法院认为,曹某因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其兼职收入虽不稳定,但确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曹某日平均工资220元,以148天标准计算,判决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曹某误工费32560元,同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