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创业,我省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025-06-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通知》明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
第二大类为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第三类为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通过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报。
《通知》要求,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村)要迅速实施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在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实施I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3个月内提供2次(含2次)以上职业指导、6次(含6次)以上岗位推荐,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前提下,仍未被市场渠道吸纳就业的,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编辑:陈悦瑶
审核: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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