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21时20分,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辖区向阳街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临近检查点时走走停停,形迹可疑,民警立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驾驶人李某摇下车窗后,民警闻到其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经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来源:长治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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